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

 
 

 
 
发表时间:2008-07-11
 

   

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义、目的和任务
  (一)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成就和存在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民生问题。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近十年来在建立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
2001年以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住院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市各县区普遍建立,政策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已经从所有城镇用人单位的职工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这些工作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我市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这部分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缺乏制度保障,一部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突出,已成为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要求,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成为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迫切需要。因此,应在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将覆盖范围向城镇居民扩展,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城镇居民通过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重点保障住院医疗风险,有助于解决他们的大病医疗费用问题,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密切相关。通过制度保障和政府补助释放了居民医疗需求,扩大了医疗卫生服务的消费人群和资金来源,进一步激励、制约和监督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时也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和中医药的健康发展。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对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促进作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改善居民的消费预期,扩大消费需求。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老百姓构筑社会安全网,有助于解除居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居民消费的信心,拉动消费需求,从而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工作目标。
  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已同意我市列入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范围,6月份在全市各县、区将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力争到2008年年底,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数达到30万人。要逐步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基本原则。
  一是低水平起步原则。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试点先行市的做法,根据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待遇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医疗需求,在条件具备时,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扩大制度的受益面。
  二是市级统筹原则。根据我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发挥现有管理服务体系的优势。
  三是统筹协调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各医疗保障制度的协调推进。
  (五)加强组织领导。
  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积极稳妥的推进这项工作,市政府已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全面领导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协调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以加强对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
  2.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为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加强对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制定临床诊疗规范,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为城镇各类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民政、残联、教育、药品监督等部门和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3.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深入研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在《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过程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等。
  要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住院医疗保险)框架内解决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要督促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尽快为职工参保缴费,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和县以上集体关闭、破产、解散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筹资水平。
  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思路,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和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设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4元(每月7元)。
  (三)参保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可以使用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为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医保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充分体现了家庭、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分担原则,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缴费形式上,城镇居民医保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城镇居民医保费按规定标准逐年缴纳,参保人员应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办理下一社保年度的参保(续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下一社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在相应社保年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保费不允许往前追补缴费,参保人超过规定缴费时间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只能于下一年度重新参保缴费,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制度实施初期,为方便城镇居民参保,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2010年5月31日前不限定参保登记时间段,城镇居民在每一个工作日都可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首次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应一次性缴纳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缴费单位。本家庭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员参保,到户籍所在镇(街道)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
  (四)财政补助。
  各级政府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建立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支持机制。根据实际参保人数,2008年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4元、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61元的标准对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进行补助,市、县(区)财政按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国家、省及地方财政对城镇居民参保给予适当补助,体现了公共财政的职能,有利于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也有利于增加制度吸引力,防止出现有病参保、无病不参保的情况。
  (五)保障办法。
  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着眼于保障基本的医疗需求,重点解决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限内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2.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我市目前为: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50元、三级医院75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依次递减100元,递减最高不超过200元)。参保人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参保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共同支付,我市设置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一个社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今后视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再作适当调整。
  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参照省统一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执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个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等(精神病除外);
  (2)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伤病,如吸毒、酗酒、斗殴等;
  (3)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
  (5)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5.各地应着力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居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用于补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六)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
  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要按照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收支平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2. 根据城镇居民结构复杂的特点,由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协助参保登记和业务咨询工作。利用银行、邮政储蓄等社会窗口,委托办理缴费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3. 我市将应本着让参保人就近就医、方便就医、减少就医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对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减少参保人员的就医环节。
  4. 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在充分依托现有管理服务体系的基础上,探索和改进管理形式,提高管理效率。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队伍建设,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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