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须知

 
 

 
 
发表时间:2007-09-04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应于7日内到所属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填写《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解聘)人员备案登记表》,并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证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送交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应于1个月内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送交所属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存档。
 3、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并出具如下材料:
 ⑴.填写《个人就业或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二份)
 ⑵.填写《求职登记表》(二份)
 ⑶.户口薄复印件一张
 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相片5张
 ⑸.居委失业证明一份
 ⑹.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 )
 ⑺.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⑻.原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凭社会保险停险凭证;
 ⑼.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有关表格可从潮州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
(网址:http://www.gdcz.lss.gov.cn/asuntech/)
联系电话:212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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