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07-08-17
 

   

一、内容
凡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愿意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市直及湘桥区、枫溪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依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潮府2001〕15号)。
三、条件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符合区域零售药店设置规划;
(二)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提高药品供应服务质量;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经营药品品种数量能保证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能力;具体要求:西药1000种以上,中成药500种以上,中药材600种以上;
(六)营业时间保证至少有1名药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岗。西(中)药柜的营业人员应具有药剂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经过拉丁文和西药处方(中药知识及有关配伍禁忌)的知识培训,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持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的上岗证;
(七)严格执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和设备,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医疗保险业务;
(八)经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仓库面积达下列要求:单独经营的100平方米以上,连锁经营的配送中心300平方米以上;
(九)具备每天16个小时以上提供服务的能力;
(十)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须提交材料
(一)零售药店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分管社会医疗保险的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负责人名单、营业人员名单、职称证明和上岗证(复印件);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经营场所、仓库的面积及布局平面图,经营药品品种的经营设备清单,计算机设备资料;
(四)经营药品清单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五)药品监督、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零售药店应提交书面申请及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申请对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附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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