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07-08-17
 

   

一、内容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部队驻潮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市直及湘桥区、枫溪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依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潮府2001〕15号)。
三、条件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五)严格执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四、须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四)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平均每一次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五)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医疗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申请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附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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